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决定,维持中兴通讯5G标准必要专利有效
涉案专利是5G通信的参考信号传输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该专利权的全面维持,将为中兴通讯处理与三星公司之间的全球范围正在进行的系统诉讼和许可谈判提供强力支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我方深入分析了三星公司的无效证据,与客户技术人员多次沟通,在充分理解案件事实后,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答辩和阐述:涉案专利提出的技术手段和无效请求人核心证据1中披露的技术手段实质不同,实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正是专利人注意到请求人证据1的技术手段的缺陷,后提出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手段,相应的提案后续被3GPP标准采纳,请求人提供的其他证据也未公开涉案专利相对于其证据1的区别特征,也未能提供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相对于其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必要考虑特征间的协同配合关系。如果多个技术特征协同配合解决某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技术效果,特别是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手段采用公式进行表征时,则应将上述技术特征作为整体进行考虑,判断各个参数的含义,以及整体实现的技术效果。从无效结论看,合议组接受了我方的上述观点,进而维持该专利权全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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